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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判決書(shū)
××省××縣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shū)
原告鄒××,女,19xx年3月26日出生,漢族,農民,××縣人,住××縣××鄉上x(chóng)xx。居民身份證號碼360731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曾××、金××,××雩山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陳××,男,19xx年7月23日出生,漢族,農民,××縣人,住××縣××鄉楊屋村龍下組。居民身份證號碼:36xxxxxxxxxxxx。
原告鄒××與被告陳××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kāi)開(kāi)庭進(jìn)行了審理。原告鄒××及其委托代理人曾興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經(jīng)本院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及開(kāi)庭傳票,公告期滿(mǎn)后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鄒××訴稱(chēng):20xx年3月下旬,原、被告經(jīng)人介紹相識談婚;幾天后,于3月28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楹笤媾c被告一同前往福建打工,但共同生活不到兩個(gè)月,原告即因雙方性格不合,在懷孕的情況下回到××,于農歷20xx年11月25日生育女孩陳錦麗。被告自原告回家后,至今未再與原告聯(lián)系過(guò)。原告認為,原、被告婚前相識時(shí)間短、缺乏了解,沒(méi)有感情基礎,婚后共同生活時(shí)間不長(cháng),未能建立夫妻感情,遂于20xx年2月5日訴來(lái)本院,要求判令:一、原、被告離婚;二、婚生女孩陳錦麗由原告撫養,被告承擔一半撫養費;三、本案訴訟費由被告負擔。
被告陳××未提出書(shū)面答辯意見(jiàn)。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鄒××與被告陳××于20xx年3月經(jīng)人介紹相識談婚,同年3月28日經(jīng)××縣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楹笤嬗20xx年12月25日(農歷11月25日)生育了女孩陳錦麗。被告與原告結婚后,一同外出打工,但原告回家后,被告即未再與原告聯(lián)系、也未與其親屬聯(lián)系過(guò),原告及其親屬亦不知其聯(lián)系方式。
另查明,原、被告婚后未添置夫妻共同財產(chǎn),也無(wú)債權債務(wù)。其婚生女孩陳錦麗一直在被告母親家生活。
上述事實(shí),有原告提供的結婚證、陳錦麗出生醫學(xué)證明和被告之兄陳宏森、被告之父陳開(kāi)善、原告娘家鄰居余二娣的證詞為證,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相識當月即結婚,感情基礎差。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分別在外打工,兩人相處時(shí)間極少,未建立夫妻感情。在原告不知被告聯(lián)系方法的情況下,被告從未聯(lián)系原告及其本人親屬,造成其父、兄、妻子等親屬均不知其音訊,導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對于原告的離婚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婚生女孩陳錦麗,系尚不足二周歲的嬰兒,從有利于其成長(cháng)考慮,陳錦麗應隨原告生活為宜。因此,對于原告要求撫養陳錦麗,被告承擔一半撫養費之請求,本院也予以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32條、第36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0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予原告鄒××與被告陳××離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孩陳錦麗由原告鄒××撫養,撫養費由被告承擔二分之一(按農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本案受理費50元、實(shí)支費650元,合計人民幣700元,由原告鄒××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shū)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二份,上訴于××省××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cháng) 劉××
審 判 員 易××
審 判 員 陳 ×
二Oxx年五月十五日
書(shū) 記 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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