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災原因鑒定申請模板
火災原因鑒定申請
發(fā)布部門(mén): 公安部
發(fā)布文號: 公通字(1994)7號
各盛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條例》規定的申請復議范圍,火災原因鑒定或認定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屬于申請復議范圍,火災原因鑒定申請。當事人對火災原因鑒定或認定和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向當地主管公安機關(guān)或上一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申請重新鑒定或者認定,當地主管公安機關(guān)或上一級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重新鑒定或者認定為最終鑒定或者認定。
發(fā)文單位:公安部
文號:公通安[1994]7號
發(fā)布日期:1994-2-5
執行日期:1994-2-5
1994年2月5日
公安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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